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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汴政办〔2005〕138号
【发布日期】 2005-12-13
【实施日期】 2005-1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05)96号)的要求和全市动物防疫防治规划,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开封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开封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全省及毗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区、市)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
  2.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全省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在全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3.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4.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指挥部。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商务局、科技局、农林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纠风办、军分区后勤部、开封车务段、武警支队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疫区内禽的扑杀、禽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对封锁、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拔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宣传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武警部门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工作。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疫情发生期间上市家禽及其产品质量和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商务部门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禽类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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