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以及村镇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已编制的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在不突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对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与建设规划衔接。 村庄布局规划不合理的,应当适当调整。 第四条 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区域内村民住宅建设,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村庄建设规划制定 第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要着眼长远,适度超前,同时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虑道路、给排水、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足现状改造和整治,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地方乡土文化特色。 第七条 村庄建设规划年限一般为五年。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在人均90平方米以内。 村庄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出具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