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等四部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8日商务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