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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网络税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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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地税票[2005]563号
【发布日期】 2005-12-14
【实施日期】 2005-1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网络税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确保邮电通信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新版专用发票和实施网络税控管理,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邮电通信业实施税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198号)文件规定,现就邮电通信业纳税人申购网络税控机具和发票领购等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  一、网络税控机具的申购、审批及安装

  (一)凡具备实施网络税控的纳税人,在申购网络税控机具时,应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同时在《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中的“税控装置”项中填写“使用网络税控”。税务机关作出准许许可后,纳税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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