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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巴府办发[2005]81号
【发布日期】 2005-12-14
【实施日期】 2005-1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中央、省驻巴各单位:
  为加大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力度,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21号)(以下简称《意见》)。两个《意见》对加快巴中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小康巴中建设将产生重要的作用。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宣传。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促进“三个转变”,建设“民营经济富市”的重大举措。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传媒,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意见》。要通过宣传,把各级党政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信心、决心和各种政策传达到机关、企业和全社会,真正使《意见》精神深入人心,为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的舆论氛围。
  二、认真学习。《意见》涵盖了许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新的政策措施,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意见》的学习和贯彻。相关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意见》,在学习中要注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深入领会《意见》实质,找准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企业要组织中层以上职工认真学习《意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主动争取各种政策支持,努力做强做大企业。
  三、抓好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意见》和《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巴委发(2002)30号)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党和国家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  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5]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大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力度,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实行公平待遇
  (一)非公有资本可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贯彻 “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家允许外资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
  (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对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实行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参股等方式进入自然垄断行业。在地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和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国家规划和法律法规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逐步完善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方式。
  (三)引导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国防工业建设领域。大力推进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进程。支持鼓励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与营运。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推行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有效形式。非公有制企业可参与军工生产和科研项目的竞标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四)非公有制经济可积极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五)支持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3)43号),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
  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加快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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