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州府发[2005]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矿产资源是“矿产富州”的重要物质基础。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对于促进本州开发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本州矿产资源的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及强有力的管理,非法采矿、乱采滥挖、倒卖走私矿产品等现象严重,致使矿产资源、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及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安全事故频繁。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州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本自治州境内可以由本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和省在自治州境内规划矿区时,应当照顾自治州的利益,划给当地矿山企业生产发展所需的矿段或者矿点,并明确界限。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点(矿区)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州、县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征收:州国土资源局收取规模矿山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省、州新颁证的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州级征收外的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价款由矿区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采矿权价款按照下列方式计算:采矿权价款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征收比率。煤炭:征收比率为5%;其余矿产征收比率为3%。征收的采矿权价款,应当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每年年终结算一次。采矿权价款分配,属省国土资源部门颁证的,除上缴省以上的部分外,州、县市的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为州40 %、县(市)60%;属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颁证的,州、县(市)的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为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