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的通知(2005年修订) 京高法发[2005]34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1998年8月30日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已经2005年11月28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裁判文书的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用法和印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和<标点符号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数字的用法 1. 裁判文书中表述数字,视不同情况可分别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小写(下简称汉字数字),但应保持相对统一。 裁判文书中表述数字,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