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005]246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2005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涉税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范围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