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先发展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优先发展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已经2005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优先发展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新政发(2005)58号),结合我市实际,就优先发展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有了较快发展。截止目前,全市已有公共汽车3985辆,出租汽车6900辆,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19.26标台,在全国大中城市中居较高水平,公交运营线路达118条,运营线路网长度520公里,日公交客运量达142万人次,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方式中所占比重已超过35%,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有了提高,市民乘车难的矛盾得到较大程度的缓解。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面积的不断扩大和人口的集聚,道路发展与机动车辆增长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交通拥堵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程。要通过公交规划优先、场站建设优先、路权优先和公交政策优先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广大市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