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各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机关处室负责人,所属各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坚持下井带班。具体带班办法,由集团公司制订,于12月2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国资委备案。 市、县国有煤矿及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煤矿所在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订并负责监督考核,于12月25日前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