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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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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05〕132号
【发布日期】 2005-12-14
【实施日期】 2005-1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大力实施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教育督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实行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教育基本制度,是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有效保障机制。教育督导机构代表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作为现代教育管理体系中决策、执行、监督三大环节中的后继环节,对于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这对加强教育管理中的教育督导环节,深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实践证明,教育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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