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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05〕320号
【发布日期】 2005-12-14
【实施日期】 2005-1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的意见
内政字〔2005〕32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为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广大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完善征收土地制度,保证征收土地工作依法进行
  (一)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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