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5〕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演练、实施,做好落实工作。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核与辐射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破坏,涉及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核与辐射事故: (一)核事故包括铀矿冶、核反应堆、核燃料后处理、核冶金、核材料加工、铀浓缩及核废物处置场等在内的核燃料循环设施事故。 (二)辐射事故包括密封放射源丢失与熔炼事故,重离子加速器、辐照装置及其它射线装置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事故,以及其它辐射事故。 第四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突发核与辐射的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处置果断、科学高效、统一领导”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