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酒泉市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是《酒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是总体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重大粮食安全事件的能力,确保全市粮食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酒泉市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全市粮食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酒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粮食供需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必须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 (一)特急状态(Ⅰ级)。由于战争、病疫、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二)紧急状态(Ⅱ级)。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一周之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紧张状态(Ⅲ级)。本辖区出现居民排队集中争购粮食并表现出情绪不稳定现象,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 (四)一般状态(Ⅳ级)。达不到紧张状态但已有紧张状态的迹象。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酒泉市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