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菏政办发[2005]122号
【发布日期】 2005-12-15
【实施日期】 2005-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为全市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由于历史、体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在发展中形成的不良贷款严重制约了自己经营和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能力。为帮助我市农村信用社做好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更好地发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归并城市信用社贷款处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处置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处置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村信用社长期形成的不良资产,不仅是加快发展的沉重包袱,而且也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加快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不仅关系到我市6.66亿元专项中央银行票据资金能否按时足额到位和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发展,更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好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