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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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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  
【发文字号】 政府令【第103号】
【发布日期】 2005-12-15
【实施日期】 2005-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泰安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
 
 
《泰安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安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取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各类专项收费);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
  (七)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名义或凭借政府信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所属单位的收入和提取的管理费;
  (十)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同级物价、审计、国资、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财政应会同物价等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收费项目、执收单位、依据、标准等进行清理核实,建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免费为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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