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 《泰安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安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取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各类专项收费);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 (七)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名义或凭借政府信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所属单位的收入和提取的管理费; (十)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同级物价、审计、国资、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财政应会同物价等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收费项目、执收单位、依据、标准等进行清理核实,建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免费为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