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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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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05]84号
【发布日期】 2005-12-15
【实施日期】 2005-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因部队调整士官队伍结构,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需退出现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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