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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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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甬国税发[2005]210号
【发布日期】 2005-12-15
【实施日期】 2005-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5]210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制订的第一部适用于各税种减免的行政规章。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并严格遵照执行,规范各税种的减免税管理。
  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市局继去年涉税事项清理基础上,对各种减免税项目再次进行了全面梳理。梳理后的减免税项目共计90项,按项目类别分为报批和备案二大类,并明确了项目的审批权限、依据以及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厅公开减免税项目,使具备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都能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以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减免税,不得越权或违规审批减免税。
  三、要切实做好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工作。简化审批程序,决不是放松对减免税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减免税的动态管理监控检查机制,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的清查、清理,每年不少于1次。对年度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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