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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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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地税票[2005]566号
【发布日期】 2005-12-15
【实施日期】 2005-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本市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印制、数据采集、数据比对及自印发票的编码规则,市局在现有发票管理网络中,健全完善了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模块,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投入使用。为了配合该模块设定程序的运行,实现企业自印发票闭环式管理目标,现将企业自印发票管理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及职责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  一、自印发票管理各环节的要求

  (一)申请受理环节

  1.初次申请自印发票的受理

  各局纳税服务场所负责初次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受理工作。初次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纳税人需持相关资料到纳税服务所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申请资料符合规定后,接受并受理。

  2.续印自印发票的申请受理

  各局主管税务所或纳税服务所负责申请继续印制自印发票的受理工作。申请继续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将上期自印发票的印制数量、使用数量、本期结存数量等具体数据上报主管税务所,并填写《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主管税务所审核无误后,接受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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