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第28行次“分次预缴税额”中填报;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