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锡林郭勒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14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现将《锡林郭勒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锡林郭勒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做好全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锡林郭勒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药品使用质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负担,改革药品采购管理体制,规范药品采购行为,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关于医药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指多个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组织,以招投标的形式购进所需药品的采购方式,是实施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机构广泛应用、采购量大、价格高的药品。 第四条 在全盟行政区域内承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旗县及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各企事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遵守安全第一、质量优先、降低价格、理顺渠道、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既要符合医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又要符合我盟实际,达到规范医药购销行为、服务广大群众的目的。 第六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采取严格市场准入,规范招标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认真审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信誉及药品的质量、价格,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进入药品招标市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保证药品招标采购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依法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第七条 卫生、财政、工商物价、税务、药监和纠风机构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的全过程,特别是对招标机构中介行为、评标、议标、中标药品采购和让利于患者等环节的监督和服务,严格招标采购行为,促进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盟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汇总采集药品采购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组织是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介入和不直接从事药品经营业务。 第九条 成立锡林郭勒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行署分管副盟长任组长,成员由盟卫生局、监察局、财政局、政府采购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