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努力将禽流感疫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持和促进全省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对全省应免疫家禽逐步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对发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按规定扑杀的鸡、鸭、鹅等成禽每只补助10元,幼禽每只补助2元。扑杀补偿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制定。 二、提高疫苗供应保障能力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大疫苗采购力度,努力缓解疫苗紧缺状况。实行疫苗逐级调拨供应,在紧急时期,可以跨区、跨级调剂调拨。畜牧、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疫苗的打击力度,净化疫苗市场。逐步建立疫苗储备制度,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