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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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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基[2005]94号
【发布日期】 2005-12-15
【实施日期】 2005-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教委基[2005]94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现就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本市基础教育“市、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管理体制,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规范制度和运行机制。

  (二)坚持政府对公办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合理设点布局,满足每位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

  (三)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建立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源配置状况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根据本市基础教育“市和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做到权责明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一)市教委的主要职能与责任是:制订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政策,统筹与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加强对各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督查。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区县统筹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能与责任是:

  1、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配置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源;规划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实施办法,确保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源的均衡配置和全覆盖。

  2、制订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加强对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妥善解决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3、负责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信息上网公示;依法处理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和群众来信来访。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立转制学校”招生

  认真贯彻“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基本均衡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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