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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综合征管系统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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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甬国税发[2005]211号
【发布日期】 2005-12-15
【实施日期】 2005-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综合征管系统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5]21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综合征管软件(以下简称CTAIS)顺利上线运行,规范业务操作,保证运行质量和效率,针对CTAIS系统与NBTAIS系统及实际工作存在的各项业务差异,结合我市国税实际,现就具体业务问题作如下明确:
  一、关于登记认定事项
  (一) 税务登记工本费收取问题
  1.从2006年1月1日起,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定价均为20元:(1)开业新办按实际收费,即40元;(2)变更登记减半征收,即20元;(3)在CTAIS系统工本费设置尚未完善期间,临时税务登记证(即亮证标志)和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办暂作全免处理,减免原因为“其他”。
  2.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国税部门不重复收取工本费,减免原因为“地税办理”。
  (二)税务登记有关业务问题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发放《税务登记证》。原发放《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发生税务变更的,变更时改为发放景税务登记证》。原发放《亮证标志》的纳税人,改为发放《税务登记证势,但必须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中“税务登记证”字样左方加盖“临时”戳记(戳记为长方形5*6cm,字体、大小与正本:“税务登记证”字样相同,戳记由各单位自行刻制)。
  2.《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打印,统一使用《税务登记证》。
  3.《所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非所得税纳税人,及按照税法规定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不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已作所得税税种登记的,应删徐其所得税税种登记信息。
  (三)跨区迁移有关问题
  1.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凭相关证明,可办理跨区迁移业务:(1)因政府规划调整,而涉及企业搬迁的;(2)因行政区划发生变化,而导致主管国税机关变动的;(3)因县以上税务机构设置变动,而导致户管变化的;(4)市局对特定企业、行业户管实施调整的。
  2.跨区迁移不采用注销迁移办法;
  3.跨区迁移的纳税人仍保留原有的一般纳税人资格、防伪税控资格、发票领购资格、出口退税资格等;
  4.办理迁移手续时,纳税人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清理发票、税款、清算税收优惠政策、稽查结案等以及其他税务机关需要清理、清算的事项;
  5.迁出地税务机关把纳税人本年度相关的户管资料和已审批退税资料复印件,移交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在《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上盖章,并退回一份给迁出地税务机关。
  (四)文书审批问题
  文书受理窗口对受理的文书必须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界定,文书受理后,其流转过程中无论是同意或不同意均以终审意见为准,并出具终审文书。
  (五)定期定额纳税人定额核定问题
  1.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前,必须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录入“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模块,作为纳税人定额核定依据。
  2.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期内,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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