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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所得税查帐征收面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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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珠地税发[2005]516号
【发布日期】 2005-12-15
【实施日期】 2005-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所得税查帐征收面有关问题的通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对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强化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营造公平法治的税收环境,市局决定进一步扩大所得税的查账征收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因此,我市范围内,所得税归地税部门征管的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设置账簿,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上述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内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境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港、澳、台)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或场所、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二、实行查账方式征收所得税后,年度终了,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
  纳税人应及时按季申报预缴,第四季度所得税申报表不能代替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开展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鼓励纳税人自愿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对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纳税人实行按月(季)定率预缴所得税。据调查了解,由于行业经营和会计核算的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业、建筑安装业、饮食业、娱乐业、桑拿按摩业等一些行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有一定困难。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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