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上级精神,结合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经研究,对《招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招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自愿参与;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三)镇筹市管,民主监督。 第二章 基 金 筹 集 第四条 凡本市常驻户口的居民(不含享受公费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以户为单位,自愿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均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60岁以上(含60岁)老年人单立户参加时,其分居子女家庭户符合参合条件的必须共同参加。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及贫困残疾人个人应缴纳的基金分别由市民政部门、残联为其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