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定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正各单位: 根据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县政府对有关行政部门职能做了相应调整,同时对《正定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做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正政(2005)3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正定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城市人民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区单位或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企业所属的水源井、输水管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专用供电线路、消火栓、各类阀门、计量仪表等配套设施。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满足人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和其它用水,保证供水压力。 第五条 城市供水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商品,应按照有偿供应,有偿使用,满足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原则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合理开发水资源,实行统一供水。已建的自备供水设施,应逐步纳入公共供水系统。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公共供水管网能满足用水需要的新建单位必须使用公共供水系统,严禁自建供水设施,以利于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