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15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议工作,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作评议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工作部门的执法和工作情况进行评议的一种监督形式。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要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工作评议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队伍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 二、组织领导和评议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