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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若干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15
【实施日期】 2005-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若干意见
(2005年12月15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为:
  (1)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和学习培训;
  (2)应邀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述职评议;
  (3)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4)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应邀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会议;
  (6)应邀参加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
  (7)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8)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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