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05年12月15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直接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