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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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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丽政发[2005]82号
【发布日期】 2005-12-15
【实施日期】 2005-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2005)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发(2005)28号和浙政发(2005)62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重在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体制机制,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具有丽水特色的矿业发展新路子,促进我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06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全面实现采矿权有偿使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更加健全,并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项制度健全,基层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找得出、管得住、用得好。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偷窃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勘查、开采的项目进行逐个排查。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偷窃矿产资源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严肃处理。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吊销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破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照。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偷窃现象的反弹,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违法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做到 "不留人员,扣留采矿设备,拆除建筑物,毁闭井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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