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5〕2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05)2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各自职能职责,切实搞好我市麻醉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在2006年3月15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及配套规章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川办函 (2005) 2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