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 《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0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关闭企业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小化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依法关闭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化工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小型化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关闭小化工企业应当坚持教育、引导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小化工企业,一经发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立即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第五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环境严重污染,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直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一)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二)经环保部门多次处理而不改的; (三)不符合本市工业规划布局、又无自有资金和其他必要条件进行治理的; (四)资不抵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