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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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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政〔2005〕126号     
【发布日期】 2005-12-16
【实施日期】 2005-1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2005〕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分级分类规划管理体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和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省、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各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对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需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重大项目以及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省级专项规划,由省政府审批,其他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报同级政府备案。对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地区,以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城市群地区,省、市级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等,分别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省、市有关部门和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跨市、县的区域规划,报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跨市、县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市、县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二、做好规划的衔接协调工作。各级各类规划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5)33号文件精神,搞好衔接协调,做到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编制跨市、县的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三、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时要成立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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