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鲁政办发〔2005〕90号文件精神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5)90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中央财政支持20%,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1/3,市财政负担1/3,县级财政负担1/3(我市8县负担的部分由省财政解决)。 (二)家禽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并按每只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扑杀补助经费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2/6,市财政负担1/6,县级财政负担3/6(我市8县负担的部分省财政给于适当照顾)。在上述补助标准内,对不同禽类以及幼禽、成禽按评估情况予以补贴。县区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认真落实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减免税收政策 严格执行中央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