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以下简称《试行细则》)以后,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更好地贯彻《试行细则》,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全省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以外,都应当执行《试行细则》的规定,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细则》第二条中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是指按照《试行细则》规定的程序,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的人员。 聘用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性使用劳务人员,不适用《试行细则》。 3、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人员参照《试行细则》执行。 二、聘用合同的订立 4、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聘用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或者任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聘用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