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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麻府发〔2005〕24号
【发布日期】 2005-12-16
【实施日期】 2005-1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麻府发〔2005〕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麻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县委常委会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麻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3]13号)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文件的精神,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使农民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农民吃饭问题)、村民自治(解决还权于民)、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农民素质)、农村税费改革(解决休养生息)后,中央为农民办的又一件大好事,是各级党委、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使我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二、目标任务

  省人民政府现已计划将我县列为2006年贵州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试点县。从明年起,我县各乡(镇)都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2006年此项工作要全面铺开,要求2006年我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占全县农业人口数的60%以上,到2007年达到75%以上,到2010年实现全县90%以上农村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标,切实缓解农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进一步促进我县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指导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支平衡;实行县级统筹,突出大病重病;报销及时兑现,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自愿参与、多方筹资。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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