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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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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05]175号
【发布日期】 2005-12-16
【实施日期】 2005-1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审批管理范围
  企业因《办法》第七条所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经国税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他方面的财产损失,企业应自行在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
  为了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国税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申请。县(市、区)国税机关接收的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申请,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直接呈报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
  (二)申报时间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15日之前集中一次报国税机关审批。
  (三)申报资料
  企业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需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表二);
  3、能够证明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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