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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经贸[2005]1005号
【发布日期】 2005-12-16
【实施日期】 2005-1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2005]1005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销售行为,加强民爆器材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销售许可行为,加强民爆器材经销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爆器材包括各类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民爆器材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民爆器材经营。未取得《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民爆器材经营活动。
  第三条 根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以及行业总体布局,按照经济合理、保障安全、保证供给、就近就地的原则,省人民政府民爆器材行业管理部门对民爆器材经销的规划、布局进行调控。
  第四条 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爆器材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爆器材销售企业《销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民爆器材行业管理部门对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销售许可证》受理、审查、颁发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民爆器材销售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拟从事民爆器材销售的企业,应当向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用合同)、库区1/10000的地形测量及四邻距离图、1/2000的仓库平面布置图(包括消防、避雷设施);
  (四)安全性评价报告;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仓管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七)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意见及应急预案。
  《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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