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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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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所一[2005]127号
【发布日期】 2005-12-17
【实施日期】 2005-1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等税收法规的规定,现对2005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法在本市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06年3月底前(上市公司和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的总机构或集团公司在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6年4月底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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