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等税收法规的规定,现对2005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法在本市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06年3月底前(上市公司和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的总机构或集团公司在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6年4月底前(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