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诸暨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林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镇乡(街道)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诸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相关的专业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开发建设中涉及河道治理或者修建其他水工程设施的,应当编制防洪、排涝等专业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涉及水资源配置的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专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严格执行。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镇乡(街道)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 禁止在水源、水域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 (二)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域的岸坡、滩地、水体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三)在大中型水库和主要为解决人畜饮用水的各类水域中进行投饲养殖; (四)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集中放养畜禽和在河道内搭建畜禽养殖棚舍; (五)未经处理达标的废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域。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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