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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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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县府发〔2005〕10号
【发布日期】 2005-12-18
【实施日期】 2005-1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县府发〔200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吉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扶持。
  第三条 凡本县辖区内农业人口均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但应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农医委),县长为主任,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卫生、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简称农医局),为县卫生局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开展工作。
  县农医局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及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乡镇农医所的业务指导;
  (四)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同,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五)负责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抽查和大额医药费的审核;
  (六)定期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报告合作医疗运行情况;
  (七)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八)负责处理参合农民的投诉;
  (九)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上报。
  第五条 各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简称农医所),由3~5人组成,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所长,卫生院院长兼副所长,配备1名专职微机管理员(报帐员),农医所挂靠乡镇卫生院,并建立服务窗口,方便农民群众报销。乡(镇)农医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乡(镇)政府收缴参合农民自缴资金;
  (二)审核农民参合资格,发放合作医疗证,建立和管理参合农民合作医疗档案;
  (三)做好合作医疗的宣传和公示工作;
  (四)协助农医局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五)负责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审核(或兑现),并送农医局复审;
  (六)定期向乡(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合作医疗运行情况;
  (七)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和上报;
  (八)处理日常事务,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农医所宣传合作医疗政策,收缴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自缴资金,监督检查参合农民医药费报支情况,并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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