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县府发〔200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吉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扶持。 第三条 凡本县辖区内农业人口均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但应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农医委),县长为主任,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卫生、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简称农医局),为县卫生局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开展工作。 县农医局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及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乡镇农医所的业务指导; (四)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同,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五)负责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抽查和大额医药费的审核; (六)定期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报告合作医疗运行情况; (七)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八)负责处理参合农民的投诉; (九)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上报。 第五条 各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简称农医所),由3~5人组成,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所长,卫生院院长兼副所长,配备1名专职微机管理员(报帐员),农医所挂靠乡镇卫生院,并建立服务窗口,方便农民群众报销。乡(镇)农医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乡(镇)政府收缴参合农民自缴资金; (二)审核农民参合资格,发放合作医疗证,建立和管理参合农民合作医疗档案; (三)做好合作医疗的宣传和公示工作; (四)协助农医局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五)负责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审核(或兑现),并送农医局复审; (六)定期向乡(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合作医疗运行情况; (七)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和上报; (八)处理日常事务,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农医所宣传合作医疗政策,收缴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自缴资金,监督检查参合农民医药费报支情况,并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