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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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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5〕392号
【发布日期】 2005-12-19
【实施日期】 2005-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39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2月19日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
 

  为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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