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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卫[2005]289号
【发布日期】 2005-12-19
【实施日期】 2005-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粤卫[2005]28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属、部属驻穗医院,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2005卫生工作要点》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精神,推进政务公开,建设透明政府,促进医院内部建设和卫生行风建设,为群众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增加医疗工作透明度,尊重并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医院内部建设和卫生行风建设,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原则
  医疗服务信息公示按照简单易行、客观公正、分级公示的原则进行。
  二、公示对象及范围
  省公示对象及范围为省属、部属驻穗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简称省三级医院,下同)。各地公示对象及范围由各地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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