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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宣教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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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卫妇社字[2005]422号
【发布日期】 2005-12-19
【实施日期】 2005-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宣教工作的通知
内卫妇社字[2005]422号
 
 
各盟市卫生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宣教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5)245号)文件精神,为开展预防禽流感知识普及活动,增强个体和群体防病意识及能力,提高预防禽流感的普及率和知识知晓率,加强预防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宣教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宣教工作的领导,逐级落实预防控制人禽流感各项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部署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宣教工作。
  二、结合当地今冬明春卫生防病工作,精心组织开展一次人禽流感宣传月活动,增强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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