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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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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05]78号
【发布日期】 2005-12-19
【实施日期】 2005-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事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城市公共交通的现代化目标,现就优先发展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由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城市人口密集、群众收入水平总体不高这样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温家宝总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的指示精神,提高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公交优先”就是“人民大众优先”的重要性的认识。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能够充分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保障作用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目前已经形成的《泸州市常规公交专项规划》进行修编。要以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为目标,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保证城市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公共交通规划》一旦审定,要保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并组织实施。同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一)从规划建设管理的源头上,保障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的规范与完善。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要求,把公共交通场站与配套设施纳入城市的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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