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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6年度医保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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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05〕133号
【发布日期】 2005-12-19
【实施日期】 2005-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6年度医保政策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苏州,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苏州市区2006年度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完善:
  一、提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水平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在职职工,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记入比例由3.5%提高到4%。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70周岁以下的增加80元,由每人每年580元提高到660元;70周岁以上的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630元提高到73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每人每年980元提高到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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