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5]5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人民政府同意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林业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的决定》(闽委发(2004)8号)和福建省林业投融资改革暨金融创新会商会议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在符合金融监管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促进金融业与林业协调发展。现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闽常(2005)20号),并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就金融支持我省林业投融资改革,加快林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