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发展软环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 《扬州市发展软环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扬州市发展软环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管理,切实改进服务态度,提高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