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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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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5〕114号
【发布日期】 2005-12-19
【实施日期】 2005-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规定,建设项目和有关规划在审批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评法》颁布施行以来,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较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当前,正在组织编制“十一五”规划,迫切需要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规划源头贯彻落实“环保优先”原则。为依法推进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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